====《滴天髓》②====
九、干支总论
阴阳顺逆之说,《洛书》流行之用,其理信有之也,其法不可执一。
原注:阴生阳死,阳顺阴逆,此理出于《洛书》。五行流行之用,固信有之,然甲木死午,午为泄气之地,理固然也,而乙木死亥,亥中有壬水,乃其嫡母,何为死哉?凡此皆详其干支轻重之机,母子相依之势,阴阳消息之理,而论吉凶可也。若专执生死败绝之说,推断多误矣。
天地顺遂而精粹者昌,阴阳乖悖而混乱者亡。
原注:不论有根无根,俱要天覆地载。
天全一气,不可使地德莫之载。
原注:四甲四乙,而遇寅申卯酉,为地不载。
地全三物,不可使天道莫之容。
原注:寅卯辰、亥卯未而遇甲庚乙辛,则天不覆。然不特全一气与三物者,皆宜天覆地载,不论有根无根,皆要循其气序,干支不反悖为妙。
阳乘阳位阳气昌,最要行程安顿。
原注:六阳之位,独子、寅、辰为阳方,为阳位之纯。五阳居之,如若是旺神,最要行运阴顺安顿之地。
阳乘阴位气盛,还须道路光亨。
原注:六阴之位,独酉亥丑为阴方,乃阴位之纯。五阴居之,如若是旺神,最要行运阳顺光亨之地。
地生天者,天衰怕冲。
原注:如丙寅、戊寅、丁酉、壬申、癸卯、己酉,皆长生日主,甲子、乙亥、丙寅、丁卯、己巳,皆自生日主,如主衰逢冲,则根拔而祸更甚。
天合地者,地旺喜静。
原注:如丁亥、戊子、甲午、己亥、辛巳、壬午、癸巳之类,皆支中人元,与天干相合者。此乃坐下财官之地,财官若旺,则宜静不宜冲。
甲申戊寅,真为杀印相生;庚寅癸丑,也作两神兴旺。
原注:两神者,杀印也。庚金见寅中火土,却多甲木,而以财论;癸见丑中土金,却多癸水,则帮身,不如甲见申中壬水庚金、戊见寅中甲木丙火之为真也。
上下贵乎情协。
原注;天干虽非相生,宜有情而不反背。
左右贵乎同志。
原注:上下左右,虽不全一气之物,须生化不孛。
始其所始,终其所终,富贵福寿,永乎无穷。
原注:年月为始,日时不反背之日地为终,年月不妒忌之,凡局中所喜之神,引于时支,有所归者,为始终得所,则富贵福寿,永乎无穷矣。
十、形象
两气合而成象,象不可破也。
原注:天干属木,地支属火,天干属火,地支属木,其象则一。若见金水则破,余仿此。
五气聚而成形,形不可害也。
原注:木必得水以生之,火以行之,土以培之,金以成之。是以成形于要紧之地,或过或缺,则害。余皆仿之。
独象喜行化地,而化神要昌。
原注:一者为独,曲直炎上之类也。所生者为化神,化神宜旺,则其气流行,然后行财官之地方可。
全象喜行财地,而财神要旺。
原注:三者为一,有伤官而又有财也,主旺喜财旺,而不行官杀之地方可。
形全者宜损其有余,形缺者宜补其不足。
原注:如甲木生于寅、卯、辰月,丙火生于已、午未月,皆为形全;戊土生于寅、卯、辰月,庚金生于巳、午、未月,缺。余仿此。
十一、方局
方是方兮局是局,要得方,莫混局。
原注:寅、卯、辰,东方也,搭一亥或卯或未,则太过,岂不为混局哉!
局混方兮有纯疵,行运喜南或喜北
原注:亥卯未木局,混一寅辰,则太强,行运南北,则有纯疵,不能俱利。
若然方局一齐来,须是干头无反复。
原注:木局木方全者,须要天干全顺得序,行运不背乃好。
成方干透一元神,生地库地皆非福。
原注:寅、卯、辰全者,日主甲乙木,则透元神,而又遇亥之生,未之库,决不发福,惟纯一火运略好。
成局干透一官星,左边右边空碌碌。
原注:甲乙日遇亥卯未全者,庚辛乃木之官也,又见左辰右寅,则名利无成。甲乙日单遇庚辛,则亦无成。
十二、八格
财官印绶发偏正,兼论食伤八格定。
原注:自形象气局之外,而格为最。格之真者,月支之神,透于天干也。以散乱之天干,而寻其得所附于提纲,非格也。自八格之外,若曲直五格皆为格,而方已局气象定之者,不可言格也。五格之外,飞天合禄虽为格,而可以破害刑冲论之者,亦不可言格了也。
影响遥系既为虚,杂气财官不可拘。
原注:飞天合禄之类,固为影响遥系而非格矣。如四季月生人,只当取土为格,不可言杂气财官;戊己日生于四季月者,当看人元透出天干者取格,不可概以杂气财官论之;至于建禄月动羊无能为刃,亦当看月令中人元透于天干者取格,若不合气象形局,则又无格矣。只取用神,用神又无所取,只得看其大势,以皮面上断其穷通。不可执格论也。
★文章来自帝村算命网,未经允许不得转载!★